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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检察机关2018年度十大网络犯罪典型公诉案件
时间:2019-01-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网络犯罪增多并日益复杂,四川省检察机关对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盗窃、侵犯知识产权、编造恐怖信息、非法经营等损害网络生态环境和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典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同时通过检察建议等推动完善社会治理。四川省检察院通报2018年度10件社会影响较大、犯罪手段较新的网络犯罪典型案件,警示广大群众和企业,防止被犯罪侵害。
一、徐某、曾某等44人跨国网络电信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至12月,台湾人“伟哥”(在逃)纠集台湾人徐某、曾某等人在印度某地城郊一栋二层楼房内设置电信诈骗窝点,并由徐某、曾某从国内招募组织李某等数十人作为话务员分赴印度,分别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公安民警、检察官等身份拨打电话,谎称对方信用卡透支、个人身份信息可能被盗用等,骗取被害人信任,针对四川、云南、山东、辽宁、广东等多个省份30余万人实施电信诈骗。该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各成员之间各司其职,互不打探消息,其诈骗手段精准,利用个性化“剧本”,针对诈骗对象多以中老年人及女性群体为主,并通过植入远程控制系统等智能化手段对被害人电脑实施控制并转款。该团伙拨打诈骗电话次数累计30余万人次,诈骗金额高达5000余万元,单笔最高金额达959.6万元。所得赃款通过专业的洗钱机构(俗称“水房”)分散至几十张乃至几百张银行卡,其赃款流向呈“九路十八弯”复杂零散,后由专业的取钱公司(俗称“车手”)迅速取款转移。
  (二)诉讼经过
  2017年8月25日,该案由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2月28日,法院作出判决,徐某等人犯诈骗罪,判处十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二百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罚金。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冒充公检法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案件。犯罪分子跨国度团队作案,受害人数众多,人民财产损失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该案警示广大人民群众擦亮眼睛,切勿轻易相信类似网络骗局。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公检法有严格的办案程序,不会通过电话要求转账汇款,凡是说到“钱”,就一定要有质疑之心;不能轻信行骗者提供的任何电话号码或网站,要多渠道进行核实;自用的手机、电脑要安装防毒软件,有效阻止木马等病毒的入侵。
  二、李某等20人网络电信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6月始,被告人李某出资租房并准备了电脑、电话等工具,与被告人李大某、林某等人在重庆市江北区某小区,以重庆腾利私募公司业务员名义,利用在互联网上非法获取的股民个人信息,向对方拨打电话推荐股票。取得对方信任后,以谎称可向对方推荐有更大上涨空间股票的手段,通过“话术”诱使其交纳诚意金、会员费等费用。得手后,按10%到20%的比例向业务员、管理人员分成。自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该犯罪集团分别骗取马某琼等37人钱款,金额共计人民币348万余元。
  (二)诉讼经过
  2018年1月11日,绵阳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向绵阳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7月16日,该案一审宣判。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的全部情节都予以采纳,对李某等五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王某等四人判处五年至十年间的有期徒刑,其余十一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该案影响重大,为国务院督办的犯罪集团案件。李某等人通过互联网络获取股民信息后,以“话术”方式进行诈骗的犯罪活动,查明的被害人达37人,横跨全国二十二个省市,犯罪金额特别巨大。该案中犯罪分子亦利用股民想要快速赚钱的心理才成功实施了诈骗,广大股民作为投资者,要谨记没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切莫轻信所谓的“股票推荐”。近年来,个人信息因其具有的价值,被泄露和贩卖情况非常严重,该案中犯罪分子即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该案也警示广大群众,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发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线索应主动向相关部门举报。
  三、袁甲等6人非法经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甲自2012年起在广东省佛山市从事网络有偿发帖、删帖业务,并指导其弟弟被告人袁乙等人从事网络有偿发帖、删帖业务。2015年以来,袁甲多次联系已离职的西安华商网络传媒公司华商网(以下简称华商网)编辑被告人周某某对该网部分信息进行删除,周某某便找到已离职的原同事被告人王某某进行删除,因离职丧失删帖权限,王某某又找到华商网技术人员张某帮忙删帖。2013年8月左右,被告人袁乙从被告人袁甲处返回叙永县,自己从事有偿删帖业务。2014年7月,袁乙与被告人胡某某结婚,婚后两人共同从事删帖业务。其间,多次接受删帖中介被告人叶某某的委托为其删帖。被告人袁甲等6人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非法经营数额共计达129万余元。
  (二)诉讼经过
  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26日向叙永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1月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袁甲、袁乙、胡某某、叶某4名被告人五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至七十万元;判处周某、王某2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络水军炮制虚假信息、混淆视听,使网络民意的真实性受到巨大冲击,已经成为网络一大公害。网络水军在谋取暴利的同时极大危害了互联网的诚信与道德标准,严重影响我国网络文化的建设和管理。“袁某、胡某某等人非法经营”一案是四川省首例网络有偿删帖构成非法经营犯罪案件,也是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联合督办案件。叙永县检察机关对本案的成功起诉,警示广大网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类似的非法发帖、删帖行为已构成犯罪,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在互联网时代,享受网络带来便利的同时,营造健康绿色的网络生态环境,也是每一个网民、网络经营者共同的责任。
  四、胡某盗窃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份,被告人胡某得知华蓥市有个叫陈某的有钱人被杀死,遂在网络上通过各种方式搜集有关陈某的身份信息,并利用搜集到的陈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1张姓名为陈某,与其生前身份证号码一致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经华蓥市公安局鉴别系假证)。2017年6月2日,被告人胡某用母亲杜某的身份证在广安市中国移动某营业厅办理了陈某生前使用的其中一个电话号码为138****5928的电话卡。同年7月20日,被告人胡某使用的该号码接收到1条陈某建行卡进账101.7万元的信息。后被告人胡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平安壹钱包、51信用卡管家、快钱等第三方渠道将陈某该建行卡内的101.7万元转走。
  (二)诉讼经过
  2017年12月7日,华蓥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依法对胡某提起公诉。2018年3月13日,华蓥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网络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案件。被告人胡某通过非法途径利用互联网获取陈某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银行卡账户等有效信息,然后将陈某银行卡内资金秘密转移归本人占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最终被判处十二年的有期徒刑。该案警示人民群众,在亲友过世后,应当及时将户口、电话、银行卡等与人身关系密切的信息进行注销,以免被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同时也警示一些心存侥幸、妄图不劳而获的人,要谨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纵然再隐秘的犯罪手段,也有蛛丝马迹可循,一旦铤而走险,将会付出沉痛的代价。
  五、周某、杨某盗窃、传授犯罪方法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底至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周某从网上他人处购买大量公民信息(包括他人身份证信息、手机号码、银行卡信息、公民手持身份证照片等),通过用他人手机号码登录他人支付宝时点击“找回登录密码”,然后根据系统提示输入公民身份信息或回答问题等,登录他人支付宝账户,后用事先做好的自己头像与他人头像的合成照片和自己头像的动态小视频,骗过支付宝后台的验证,改绑他人支付宝账户绑定的手机号码,从而重置他人支付密码,把他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转走,占为己有。被告人周某单独作案12起,非法转走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共计20万余元。2016年10月,被告人周某在QQ聊天中向被告人杨某讲述其可以“偷支付宝”,并将如何转走他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操作给了杨某看。被告人杨某掌握上述犯罪方法后,利用上述方法单独作案5起,非法转走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共计3万余元。
  (二)诉讼经过
  2017年5月23日,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对二人提起公诉。2017年12月12日,一审法院判决周某犯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判决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三)典型意义
  随着电子商务的繁荣发展,网上银行和移动支付得到广泛应用,逐渐成为消费者的主要支付方式之一。但由于网络支付往往和公民身份信息、金融财产信息密切关联,因而也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本案就具有典型代表性。被告人周某从网上获取大量公民信息并破解支付宝账号转走资金。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监管,确保对可疑情况要及时发现、早做防范,以免为犯罪分子带来可乘之机。广大群众一定要妥善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防止被不法分子窃取利用,使合法财产遭受损失,发现支付异常时,及时修改密码、提高支付的安全等级。
  六、顾某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16年1月起,被告人顾某利用网络在百度贴吧发布的帖子,称可以利用施坛作法帮助分手情侣复合、治病,不仅自己在百度贴吧发布封建迷信帖子,还自己用小号冒充大师的徒弟进行解答释疑,并要求被骗的被害人在贴吧内发布帖子宣传效果,以打消其他被害人的疑虑。其在与被害人联系时只收取被害人小额微信红包或转账,将被害人给付的大额转账退还,并谎称要用红纸包住现金现场施法才有效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多次给付现金。顾某通过以上方式共骗取二十二名被害人转账及现金共计人民币34万余元。
  (二)诉讼经过
  2018年8月10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9月19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以顾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利用百度贴吧网络平台发布封建迷信信息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例。百度贴吧使用人数众多,利用此类平台宣传封建迷信进行诈骗,潜在的被害人为不特定人员,社会影响较为恶劣。此类作案手段大多利用被害人感情问题,即非常规手段无法处理,以封建迷信包装自己谎称能解决一切问题,被害人在病急乱投医的情况下容易上当受骗。该案警示广大群众,要警惕利用封建迷信手段实施犯罪的手法,在网上聊天时对主动搭讪、号称能解决各种问题的陌生人更要提高警惕,遇到情感、生活方面的问题要与家人、朋友沟通交流,切勿相信封建迷信。此外,有关网络平台应切实履行网络实名制规定,加强对此类宣传封建迷信的信息审核,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诈骗。
  七、李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为实现自身诉求,利用国家将于2017年10月18日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之机,从2016年10月以来,通过个人微博发帖,向国家机关拨打电话、投递信件、利用手机在政府网络公共平台传递投诉材料等方式公开发布自己编造的含有“制造恐怖惊天刑事大案”、“制造震惊世界的恐怖新闻大事”等言论,致使相关部门制订针对李某的应急处置预案,并为此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来做好安全防范和维稳工作。经调查,本案案件的起因系被告人李某个人诉求未能得到满足,就用编造极端手段报复社会的信息来威胁相关部门。
  (二)诉讼经过
  2018年2月26日,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检察院向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9月12日,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以李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李某因个人诉求未能满足,遂通过微博发帖,向国家机关拨打电话、投递信件、在政府网络公共平台传递投诉材料等方式公开发布自己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造成大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该案警示广大群众,处事应当冷静、理性,做事要三思而行,不要为了达到个人诉求或者为“出一口气”而莽撞行事,否则不仅给有关单位和他人造成不便和损失,自己也遭到刑罚惩处,害人又害己。
  八、陈某、王某、张某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弹药案
  (一)基本事实
  2017年9月,被告人陈某、王某利用在网上购买的制造气枪铅弹的模具和铅条,在陈某位于内江市市中区的家中制作气枪铅弹共计约15000发。同时,被告人陈某通过微信发布售卖铅弹的广告,并以200元左右一包的价格出售。在收到买家支付的货款后,被告人陈某、王某在内江市市中区凌家镇中通快递代办点,由陈某请托被告人张某在第一次邮寄时帮忙向代办点老板说情,老板同意不使用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后,以虚假姓名、虚假联系电话登记寄件人信息,先后向全国20多个省市共计邮寄了32个装有自制气枪铅弹的包裹。通过上述方式,二被告人非法获利共计约6000元。
  (二)诉讼经过
  2018年3月7日,该案由内江市市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8年4月1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犯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王某犯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张某犯邮寄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典型意义
  涉枪支、弹药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制造、贩卖枪支、弹药、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呈现出销售方式网络化、交易主体虚拟化等特点。网络信息传播便捷、快速、覆盖面广等特点也使得枪支购销网络更容易发展、扩大,形成庞大的分销网络,影响范围广。此案警示大家,利用网络贩卖枪支、弹药等违禁品虽然有一定隐蔽性,但仍有迹可循,切勿心存侥幸,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同时,工商、海关、邮政等监管机关也应规范物流快递行业的实名制收寄及收寄检查制度,阻断违禁品的加工、流通渠道。
  九、费某、周某等4人开设赌场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底,被告人费某、周某波、周某博、宋某(在逃)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建立“一元牛牛群俱乐部”微信群邀约参赌人员赌博抽头营利,确定四人各占25%的股份。四被告人分别邀约现实或网上的朋友进入“一元牛牛群俱乐部”微信群,由当天“财务”在“牛大魔王”APP中购买“钻石”开“房间”,邀请该微信群内人员进入“牛大魔王”APP斗牛牛后以输赢计分,游戏积分一分对应人民币一元,一局游戏后输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形式将所输积分对应的金额转给当天“财务”,“财务”按该金额整百数5%提取“水钱”后将剩余的钱转给赢家(2017年10月起,被告人费某、周某波邀约被告人王某担任“财务”,以每日所提“水钱”数额的10%支付王某“工资”)。“财务”每天与被告人费某核对收支账目,并将结存现金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转给费某。截止案发,“一元牛牛群俱乐部”微信群共有成员63人。2个多月期间,四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共计抽头渔利17.554万元,对应涉赌总金额为400余万元。
  (二)诉讼经过
  井研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30日以被告人费某、周某波、周某博、王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井研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8月17日,井研县人民法院以四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费某、周某波、周某博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王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典型意义
  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是互联网时代下出现的一种新型的赌博形式,只要有实质上的输赢金钱兑现,在网上开设赌场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网络赌博虽然看不见赌场、赌资甚至赌徒,但是较传统的赌博形式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污染网络环境和社会风气。网络赌博具有隐蔽、辩解、刺激等特点,一旦沾染容易深陷其中难以自拔。提醒广大网民,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自觉增强法律意识,时刻保持清醒,切勿沾染赌博恶习,防范掉进网络赌博的深坑,不要让赌博成为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
  十、刘某、潘某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在未经“新秀丽(中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潘某、刘某等人从广东等地购买箱包零配件以及“新秀丽”的标牌、标识,通过物流运输到绵阳经开区某租用房,雇佣工人进行加工、组装成假冒的“新秀丽”U91型拉杆箱进行售卖。刘某在生产、销售假冒“新秀丽”U91型拉杆箱的同时,又从其他网店商家处购买的假冒“新秀丽”C43型单肩包,在“新秀丽户外用品001”等三个淘宝网店对外零售以及向大宗客户陈某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2万余元。2016年11月8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刘某的出租房内将其挡获,现场扣押了“新秀丽”商标标识3200枚、合格证12700张、有“新秀丽”商标的半成品箱包220个、假冒U91型成品箱包298套894个,价值32万余元。
  (二)诉讼经过
  2017年11月6日,刘某、潘某被绵阳市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7年12月2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判处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七万元;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
  伴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侵权犯罪也日益增多。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网购平台实施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不仅严重侵害了商标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也使消费者利益受损。网购平台要切实履行审查义务和监管责任,工商部门要切实履行市场执法监管职能,保护商标权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网购时,一定要擦亮双眼,遇到假冒伪劣商品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要提高维权意识,及时向消协、工商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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