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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案例选编 | 马某某等8人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1-02-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在依法严惩猎捕、杀害、交易野生动物犯罪的同时,注重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追究损害野生动物资源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对办案中发现的野生动物市场交易监管问题,发出检察建议,为提升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贡献检察智慧。

基本案情

  2017年农历三月,郑某某在贵州省赤水市某镇仙鹤村其自留山中,获得野生猕猴一只,并以250元的价格将该猕猴出售给马某某。

  随后,马某某将该猕猴运至泸州市合江县某医院附近,以800元的价格出售给罗某某。罗某某又将该猕猴运至泸州市江阳区某宠物市场,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杨某某。杨某某随后又将该猕猴以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

  此后,马某某又先后运输、贩卖野生猕猴两只。2019年6月8日,公安人员依法搜查马某某等人住所,现场查获果子狸死体11只,小麂死体5只,猪獾死体3只,松鼠死体1只,猕猴骨架1副,红腹角雉死体1只。

  经鉴定,查获的野生猕猴及猴骨架、红腹角雉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果子狸、小麂、猪獾、松鼠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即对社会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监督过程

  该案是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进行督办的案件。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江阳区检察院第一时间组织刑民对接,抽调刑事检察部门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案人员组成专案组,认真研究案件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积极联系野生动物保护专业单位对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情况进行调查,委托泸州市林科院林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评估本案生态环境损害。经评估,按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计算,环境资源损失共计65750元。根据专家意见,并结合8名涉案人员的赔付能力,江阳区检察院依法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8名被告全额赔偿环境资源损失65750元,支付生态环境损失评估费1000元人民币,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经江阳区法院开庭审理,8名被告当庭自愿认罪并承担民事责任,法院采纳江阳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支持全部民事诉求。

  该案办结后,江阳区检察院继续对马某某等人交易地某宠物市场野生动物交易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交易市场系居民自发形成,主要为市民周末提供地摊式宠物交易。办案人员经过对市场及周边走访调查,询问宠物市场所在地社区网格员等,发现该市场一直处于无机构监管状态,野生动物违法交易行为时有发生。江阳区农业农村局及江阳区市场监管局作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针对该情况,江阳区检察院及时联合泸州市森林公安局、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泸州市江阳区农业农村局、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野生动物管理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野生动物保护制度缺失的情况进行通报,会签《泸州市江阳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工作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会后,江阳区检察院就宠物市场存在野生动物交易行为的问题向江阳区农业农村局、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行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管职责,对辖区内宠物市场存在的野生动物违法交易行为开展清理整顿并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建立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多项检察监督职能,从严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依法保护因犯罪而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采取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清理整治宠物交易市场,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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