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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电鱼2.5公斤 认赔6400尾珍稀鱼类幼苗
时间:2019-11-04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检网站  【字号: | |

  来源:川报观察

  川报观察记者 魏冯

  11月2日,记者从泸州市检察院获悉,合江县真龙镇集中村赤水河段,前不久放流了6400余尾长江上游珍稀鱼类幼苗。

  在场的,除了合江县检察官、法官,还有这次负责放鱼的人,曾非法电鱼者丁某某。

  原来,丁某某因在合江县九支镇徐家祠赤水河段的禁渔区内使用电鱼器电鱼,被公安机关抓获。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审理,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没收作案工具,责令被告人在赤水河水域增殖放流,修复生态。

  

  案件直击 

  约人一起电鱼捕获超2.5公斤鱼类后被抓现行 

  2018年5月29日晚上,丁某某伙同他人在合江县九支镇徐家祠赤水河段的禁渔区内使用电鱼器电鱼,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查验两人共捕获渔获物2552.2g(超2.5公斤)有紫薄鳅、粗唇鮠、宽口光唇鱼、四川华吸鳅、蛇鮈等12种110尾。

  根据2016年12月27日农业部发布通告,赤水河流域全部天然水域禁渔,为期10年。

  2018年5月30日,公安机关以丁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侦查。并对丁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后于同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就丁某某等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电击鱼捕鱼对赤水河生态资源的损害如何修复,委托了专业机构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2019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于将本案移送合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判决结果 

  拘役两个月,放流6400余尾珍稀鱼类幼苗 

  合江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丁某某违反国家渔业制度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采取电鱼的方式捕捞,破坏了生态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丁某某除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修复责任。

  10月31日,合江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判决丁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没收作案工具,并依法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合江县检察院按照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对丁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丁某某按照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在赤水河放流中华倒刺鲃共计6400余尾。

  为何放流中华倒刺鲃?原来,根据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出具的评估报告,本案所涉鱼获物中的多数种类目前没有人工苗种生产,结合赤水河鱼类组成特征以及鱼苗的可获得性,建议全部以中华倒刺鲃作为替代。

  中华倒刺鲃是长江上游珍稀特有土著鱼类之一,俗称青波、乌鳞、青板。其体长而侧扁,头锥形,吻钝,喜成群栖息于水质清澈、底层多为乱石的急流河滩处生活,主要分布于长江上游的干、支流里。

  

  放鱼现场 

  被告人庭审当天结束后,购买鱼苗放流赤水河 

  被告人丁某某认罪服判,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在10月31日庭审当天结束后,马上到专业的鱼苗养殖场,购买了中华倒刺鲃鱼苗,在办案法官、检察官的监督下,到合江县真龙镇集中村赤水河边进行放流,积极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民事修复责任。

  “检察官告诉我,禁渔期捕鱼这种行为是违法的,破坏了赤水河的自然生态。我现在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希望放生这些鱼苗能弥补我的过错。”被告人丁某某在放流时说。

  赤水河是长江上游唯一一条未在干流筑坝的一级支流,也是全国闻名的“美酒河”,流域内有“茅台”、“郎酒”等众多知名酒类企业。生存着鱼类141种,其中有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46种,是我国渔业资源的重要栖息地、淡水鱼类种质基因库,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生存繁衍的唯一避难所,实施赤水河流域全面禁渔(合江县赤水河河口以上赤水河流域全部天然水域),可以遏制长江流域鱼类资源衰退趋势,对养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阅读 

  本案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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