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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时间:2018-09-29  作者:  新闻来源:市院计财部  【字号: | |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向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2、领导全市各县、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根据市委的工作思路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

  3、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4、对全市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工作。

  5、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6、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对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省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县、区人民法院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8、对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9、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办理刑事赔偿事项。

  10、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通信专网建设、信息网络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查复核工作。

  11、负责对全市检察工作中具体法律应用问题的调查研究;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政策法律理论研究工作,推动检察改革。

  12、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省级主管部门管理全市各县、区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1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各县、区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成员;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本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本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4、组织指导全市检察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机关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15、规划、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和装备工作。

  16、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司法协助工作。

  17、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18、负责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17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年来,检察工作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法律监督工作实践、过硬检察队伍打造,攻坚克难、开拓创新,获得各类表彰奖励141项,其中省级以上表彰奖励38项,7件案例入选全国精品案例或优秀案例。市检察院被表彰为“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先进单位”,在全省检察机关综合目标考评中保持先进行列。制定《服务和保障自贸片区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具体措施,在龙马潭区院成立全省首个派驻自贸片区检察室。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共批捕11821520人,起诉22332868人。起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90164人,办理“黑拐枪”“盗抢骗”“黄赌毒”等严重刑事案件549685人。依法保护民生民利,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案件81147人,起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4872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17141人,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3534件次。创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邮路”活动,将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政策法规、廉政理念通过邮政网点送进千家万户。加强审判监督,办理二审抗诉案件1419人,提出书面纠正意见47件。加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纠正刑罚执行、监管活动中和监外执行脱漏管等违法情况158件次。办理各类民事、行政监督案件67件,依法提出民事行政抗诉、检察建议21件,法院采纳17件。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重要案件信息、法律文书7167份(条)。

  二、部门概况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下属二级单位2个,其中公益一类财政拨款事业单位1个、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个。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本年收入合计4701.7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4700.47万元,占99.97%;其他收入1.28万元,占0.03%

  2017年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本年支出合计4690.8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948.81万元,占62.86%;项目支出1742万元,占37.14%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4704.06万元。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1265.19万元,增长36.79%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689.54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97%。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减少1254.26万元,下降36.51%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689.54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079.7万元,占8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47.25万元,占5.27%;医疗卫生支出120.01万元,占2.56%;住房保障支出242.57万元,占5.17%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 公共安全支出:决算数为4079.7万元,包括:行政运行2319.69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663.46万元、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334.76万元、两房建设3.25万元、事业运行18.01万元、其他检察支出740.53万元,主要用于在职干警职工的工资福利支出、办公费等日常公用支出、办案费、信息化建设等项目支出、购置办公办案设备及其他专用设备等。完成预算110.64%,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办案工作等需要,追加了499万元的云平台信息化建设项目。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支出决算为247.26万元(其中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费76.34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70.91万元),完成预算118.9%,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增加了退休人员慰问金。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支出决算为120.01万元(其中,行政单位医疗103.01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17万元),完成预算109.41%,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及薪资收入增加,医疗保险计算基数增加。

  4、住房保障支出:支出决算为242.57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176.58万元、购房补贴65.99万元),完成预算128.51%,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及薪资收入增加,住房公积金及购房补贴计算基数增加。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947.54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2682.4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公用经费265.1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117.22万元,完成预算75.04%,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我院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相关公务接待和厉行节约的规定,进一步减少了不必要的公务活动。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97.67万元,占83.3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19.55万元,占16.68%。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20162017年均无因公出国(境)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97.67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截至2017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24辆,其中:轿车20辆、越野车2辆、小型载客汽车1辆、其他车型1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97.67万元。主要用于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预防职务犯罪、起诉、批捕、未检、刑执、民行、控告申诉、公益诉讼等检察业务工作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比2016年减少7.95万元,下降8.14%。主要原因是落实中央、省、市厉行节约的要求,严格控制公务用车。

  3.公务接待费支出19.55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216批次,1240人次(不包括陪同人员),共计支出19.55万元,具体内容包括:主要接待高检院、省院、国内其他省、市(州)、县检察机关来泸州办案、检查、调研、交流学习人员及市内各区县检察院办理案件和汇报工作人员,以及接待其他关心、支持我市检察工作发展的各级领导、专家等。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比2016年减少20.72万元,下降51.45%。主要原因是我院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相关公务接待和厉行节约的规定,进一步减少了不必要的公务接待活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无。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无。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度,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65.13万元,比2016年增加20.12万元,增长8.21%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2.3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2.36万元。主要用于采购办公办案用设备。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1231日,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2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5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7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6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

     1.绩效目标管理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目标管理,共编制绩效目标6个,涉及财政资金808.88万元,覆盖率达到85.72%

    2.部门组织绩效评价开展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7年整体支出开展绩效自评,自评得分98分,存在的问题:一是绩效指标不够明确、量化;二是对预算支出结构把握不够准确,对预算需求调查不充分,导致预算准确度不高。

  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增强需求测算科学性,强化预算编制工作;二是继续加强支出进度管理,加强支出绩效跟踪,持续推进内控制度建设,重点加强政府采购、固定资产和资金支付等内部管理;三是加强中期评估,结合年初目标和本院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所需资金进行合理预计,提高中期评估的准确性。

        

  2017年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得分表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分值

  得分

  20分)  项目决策

  

  10分)  科学决策

  必要性(政策依据)

  5

  5

  可行性(政策完善)

  5

  5

  10)  绩效目标

  明确性

  5

  5

  合理性

  5

  5

  10分)  项目管理

  

  7分)  资金管理

  资金分配

  3

  3

  资金使用

  4

  4

  3分)  项目执行

  执行规范

  3

  3

  (特性指标70分)    

  项目绩效

  20)  项目完成

  完成数量

  5

  5

  完成质量

  5

  5

  完成时效

  5

  4

  完成成本

  5

  5

  50分)  项目效益

  经济效益(可选项)

  40

  10

  社会效益(可选项)

  10

  生态效益(可选项)

  5

  可持续效益(可选项)

  5

  公平效率(可选项)

  5

  使用效率(可选项)

  4

  服务对象满意度

  10

  10

  总分

  98

  十一、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银行利息收入等。

  3.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4.公共安全支出类:

  行政运行:指检察机关的基本支出,只要指在职干警职工工资福利支出、办公费等日常公用支出等。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主要指办案费等项目支出。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指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所发生的支出已经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支出等。

  两房建设:指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修缮支出。

  事业运行:指事业人员基本支出。

  其他检察支出:指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指在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6.医疗卫生支出:指反映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支出。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2.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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