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统计总结>>工作报告
二〇一四年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19-06-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525

  在泸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各位代表:

  我代表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查,并请市政协委员提出意见。

  2014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下,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抓手,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顺应群众对公共安全、反对腐败、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实现泸州“产业发展突破年”奋斗目标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紧紧围绕平安泸州建设,积极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

  突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坚持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积极参与社会治安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稳定的犯罪,共对刑事犯罪批捕9621252人,起诉18082482人,其中市检察院对特别重大刑事犯罪批捕1123人,起诉89179人。工作中,依法严厉打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批捕178198人,起诉291348人;依法严厉打击“两抢一盗”①等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批捕354445人,起诉456620人;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批捕160200人,起诉204277人。

  严惩危害经济秩序犯罪,规范市场行为。服务市委“产业发展突破年”工作部署,找准检察工作的结合点和切入点,依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服务市场秩序建设,突出打击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共批捕2937人,起诉4380人。服务产业创新发展,对制假售假、侵犯泸州老窖、郎酒等名优酒知识产权的犯罪批捕1113人,起诉1320人。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加强与林业部门的配合协作,开展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专项行动,批捕2128人,起诉5496人。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化社会治理。切实执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②、不捕说理、附条件不起诉③和刑事和解④等制度,依法决定不批捕452人、不起诉117人。对轻微刑事案件和过失类犯罪案件,依法达成刑事和解22件。建立以纳溪区检察院“纳爱”基地、江阳区检察院“酒城成长护航团”为代表的未成年人帮教基地,全力维护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共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不批捕73人、不起诉30人,对未成年受害人提供心理疏导36人次。市检察院在全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会上做了经验交流。依法处理涉检信访,建设与最高检、省检察院互联互通的视频接访系统,构建网络、电话、来信、来访为一体的控告申诉举报平台,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受理举报控告申诉497件,全部依法审查处理。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共救助刑事被害人87人,救助金额56万元。扎实开展依法治市工作,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针对工作中发现的影响社会稳定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健全制度、强化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的建议21份。

  二、紧紧围绕廉洁泸州建设,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

  保持高压反腐,震慑职务犯罪。认真落实中央“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败要求,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⑤机制优势和市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作用,整合全市办案力量,采取交办、提办、异地办等方式,强力推进办案工作,共立案查办职务犯罪131152人,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350万余元,其中贪污贿赂犯罪99119人,渎职侵权犯罪3233人;大案⑥123144人,副县级以上干部要案14人。

  坚持执法为民,维护民生民利。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集中查办农业、商务、水务等系统职务犯罪7894人。其中查办了叙永县经商局商务股原股长陶勇等商务系统工作人员18人,在落实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中贪污受贿犯罪案;纳溪区水务局原副局长杨林等水务系统工作人员16人,利用落实农村防洪治理和安全饮水工程项目建设补贴政策之机贪污受贿犯罪案;合江县农业局原副局长李德刚等农业系统工作人员13人,在农业、沼气等项目建设补贴资金管理中贪污受贿犯罪案;农机部门工作人员5人,在办理农用车驾驶证工作中渎职、受贿犯罪案。这些案件的查办,在社会各界引起良好的社会影响,市人大常委会专题听取了市检察院查办危害民生民利职务犯罪的情况报告。

  规范办案行为,提高案件质量。牢固树立人权保障意识,严格执行举报人和证人保护、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职务犯罪案件诉前同步审查等制度,依法规范适用侦查措施。切实执行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市检察院受理区县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的职务犯罪嫌疑人71人,决定逮捕58人,不予逮捕13人。已起诉并经法院审理的职务犯罪嫌疑人76人,均作了有罪判决。以办案促管理,针对发案单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发送检察建议67份,帮助发案单位健全机制、堵塞漏洞,相关单位采纳63份。

  强化预防职能,遏制源头腐败。全市两级检察院采取召开联席会、法制宣传、上法制课等方式,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共上法制课85场次;市检察院领导带头到龙马潭、叙永、古蔺、泸医附院等区县和单位,给副科级以上干部上预防职务犯罪课,受到广泛好评。切实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接受查询173件次。发挥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作用,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警示教育164次,受教育人数7500余人。

  三、紧紧围绕法治泸州建设,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树立公正司法意识,强化诉讼监督。强化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探索建立刑事案件侦查质量季度通报机制,促进侦查机关提升办案质量,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64件、撤案13件,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77件次,追捕⑦29人、追诉⑧64人。强化刑事审判监督,依法提起刑事抗诉10件,法院改判7件;向法院依法提出量刑建议⑨400件次,被采纳357件次。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认真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察活动,书面纠正刑罚执行、收押出所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形38件次,清理监外执行罪犯78人,监督收监执行4人。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构建民事诉讼过程、结果、执行“三位一体”的诉讼监督体系,共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27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扎实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等专项监督活动,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线索74件。

  树立人民司法意识,强化外部监督。强化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意识,全市两级检察院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通报工作26次。建立《人民监督员全面监督检察活动实施办法》,人民监督员通过当面询问犯罪嫌疑人了解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监督执法行为,该做法得到上级肯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特约检察员参加检察开放日、视察检察工作、参加执法专项检查、旁听案件听证会等28次、评查案件80件;向市、区县两级人大、政协寄送检察工作信息770余期,向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寄送《检察要况》2期,利用手机短信平台每月通报重要检察工作,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时了解检察工作动态。深化检务公开,全市两级检察院均建成互联网门户网站,将依法能公开的事项全部在互联网上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树立规范执法意识,强化内部监督。市检察院建立职务犯罪案件“三同步、三把关”公诉工作机制,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判决环节进行同步审查,严把侦查质量关、起诉出口关、审判监督关,有效提高职务犯罪案件起诉率和有罪判决率。扎实抓好案件管理,强化案件质量监控体系建设,对1388件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发出办案期限预警212次,实现对办案过程的全程监督。

  四、紧紧围绕“八化”⑩建设,夯实检察工作发展基础。

  加强班子队伍建设,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述职述廉等制度,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行干部遴选、上挂下派互派工作机制,促进干警成长进步。开展检察业务知识培训、庭审观摩、专家讲学、案件论辩赛等活动85次,全面提高干警素质能力。2014年,先后有7个业务部门、10名干警参加省检察院组织的业务技能竞赛获奖,1名干警荣获泸州青年“五四”奖章。

  狠抓“两个责任” 落实,推进队伍作风建设。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严三实”要求,切实执行中央、省、市关于作风建设的各项规定,开展规范执法强化年活动,对全市两级检察院涉案财物进行专门检查,加强对执法一线、重点环节的监督约束。开展“庸懒散浮拖软”问题专项整治,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重点整顿窗口服务、检容风纪、警车管理、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共核查举报干警违规违纪信访件15件,并针对不同情况,向干警发送党风廉政风险防控提醒卡500多份,警示卡、纠错卡60多份。

  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提供有力执法保障。坚持党组成员联系区县检察院工作制度,开展基层院“八化”创建活动,市检察院被最高检表彰为国家级文明接待示范窗口,江阳、纳溪、合江、叙永、古蔺等5个区县检察院被最高检表彰为国家级文明接待室,泸县、古蔺驻看守所检察室被最高检评为一级规范化检察室,江阳区检察院被最高检荣记集体一等功,龙马潭区检察院被省委办公厅表彰为平安建设先进单位。建设案件管理、电子政务内网、互联网门户网站等信息系统,采取分级保护方式保障信息安全,为检察工作开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发挥派驻基层检察室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优势,积极化解矛盾,服务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接待群众来访1658人次,化解矛盾纠纷75件。

  2014年,全市检察机关各项工作健康平稳发展,共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77项,其中省级以上42项,在全省检察机关综合目标考评中再次进入先进行列。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党委坚强领导、人大加强监督、政府大力支持、政协民主监督以及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心、理解、监督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全市检察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

  回顾2014年工作,全市检察机关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部分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没有跟上执法形势变化的步伐。二是反腐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实效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差距。三是队伍中“庸懒散浮拖软”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四是执法行为不规范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对这些问题和不足,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2015年,全市检察机关将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领导下,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和省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中纪委五次全会和全国、全省检察长会议要求,紧紧围绕依法治市、平安泸州建设,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找准检察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责,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依法严惩各类刑事犯罪。创新工作思路、方法,提高规范、服务能力,有效应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社会稳定领域出现的各种风险和挑战。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突出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两抢一盗”、毒品、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犯罪。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严惩贷款诈骗、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经济犯罪,推动形成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顺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严肃查办环境污染事件背后的职务犯罪,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诉讼监督。强化依法治市工作,坚持把办案的政治、社会、法律效果有机结合,加强释法说理、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实现执法效果最大化。

  二、主动适应从严治党新常态,强化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继续深化反腐败斗争,对腐败问题要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既要突出查办党政机关、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发生的大要案件,又要更加注重保障民生,继续深入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基层、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严肃查办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事件背后的职务犯罪。坚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进单位活动,利用警示教育基地强化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探索建立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三、主动适应公正司法新常态,切实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强化诉讼监督,继续完善刑事案件侦查质量季度通报、非法证据排除、羁押必要性审查、量刑建议、社区矫正等制度机制,探索建立民事裁判和行政诉讼监督、民事裁判执行监督机制,严肃查办司法腐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对依法履职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纠正。坚持党的领导、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加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联络工作,深化检务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亲和力。

      四、主动适应作风建设新常态,全面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治理“庸懒散浮拖软”专项工作成果,增强干警思想政治素质。创新检察业务培训体系,完善检察官职业准入制度,确保检察队伍良好的职业素养、较高的专业水平。扎实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着力解决思想观念、司法行为、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培养检察干警高尚的职业操守。坚持从严治检,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规定,确保各项监督措施落到实处。

  五、主动适应司法改革新常态,健全完善检察工作机制。稳妥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改革,健全检察官遴选工作机制,增强检察工作活力。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深化涉检信访工作机制改革,引导群众走法治化道路解决涉检信访问题。

  各位代表:全市检察机关将认真落实本次人代会决议,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领导下,全力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文明规范司法,促进法治泸州、平安泸州建设,为泸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有关名词解释

  1、“两抢一盗”: 是指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抢劫、抢夺、盗窃等犯罪。

  2、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检察机关根据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已逮捕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进行审查,如没有必要继续羁押,则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方式予以释放。该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切实保护,也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对逮捕执行情况的监督。

  3、附条件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品格、近况、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原因和犯罪后果及犯罪后的表现等,认为不起诉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更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定一定的不起诉考验期,责令犯罪嫌疑人履行一定义务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4、刑事和解: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发现双方当事人有和解的意愿,可以促成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和解,或者建议有关部门通过人民调解或司法调解,促使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悔过,积极对被害人或其亲属赔礼道歉、精神抚慰和给予经济赔偿并切实履行,被害人及其亲属对犯罪嫌疑人给予宽恕和谅解,要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予以从宽处理,从而使被犯罪嫌疑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及时修复,社会矛盾得以及时化解,人民检察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5、侦查一体化:指将全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作为有机整体,对侦查信息统一掌握利用,侦查力量统一调动,侦查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合理配置侦查资源,对重大、复杂案件和重要侦查活动实行统一组织、指挥,形成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运转高效的办案联动机制。

  6、大案: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或者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或者私分国有资产50万元以上的经济犯罪案件,以及造成国家、集体、公民的人身、财产遭受重大或者特大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7、追捕: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提请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没有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时,通知侦查机关追加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直接决定逮捕的工作。

  8、追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案件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涉及的其他罪名移送审查起诉而没有移送审查起诉时,直接追加起诉的工作。

  9、量刑建议:指检察机关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判处被告人一定刑罚的建议。

  10、“八化”:指最高检对基层检察院提出的“执法规范化、标准化,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管理科学化、信息化,保障现代化、实用化”等八个方面的建设要求。

  11、“两个责任”:是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高度,创造性提出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的重要论断。

友情链接
基层院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