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通知公告
泸州市检察机关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公示
时间:2021-04-15  作者:  新闻来源:教育整顿办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检察机关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现对泸州市检察机关顽瘴痼疾整治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 “三个规定”

(一)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

(二)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

(三)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勾兑案件。

(四)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以及对2018年以来已查处案件倒查发现不如实填报不力,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

(五)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一)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

(二)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三)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四)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三、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一)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

(二)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

(一)本院其他业务部门不及时向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或者负责侦查部门对线索不及时审查。

(二)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

(三)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

(四)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五)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

(七)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

(八)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九)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

五、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一)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

(二)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

(三)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

(四)对于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

(五)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

(六)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

(七)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

(八)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一)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二)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七、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审判监督不到位

(一)刑事诉讼监督意识不强。对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主动学习不够;对侦查机关有案不立、压案不办、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监督意识不足;对侦查活动违法、刑事审判活动违法监督意识不足的;对下级院或本院职能部门重罪轻诉、有罪不诉,疏于把关的;对刑事裁判定罪不准、量刑畸轻畸重监督意识不足的。

(二)刑事诉讼监督担当不够。对控告举报侦查活动违法、刑事审判活动违法线索简单查否的;对实名举报线索不落实“人人见面、件件回应”的;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满足于就案办案,未核查是否存在漏罪、漏犯的;对可以通过引导侦查、退回补充侦查依法追诉漏罪、漏犯,怠于履职的;发现下级院或本院职能部门重罪轻诉、有罪不诉,怠于把关的;对侦查活动违法、刑事审判活动违法应当提出监督纠正意见未提出的;对刑事裁判定罪不准、量刑畸轻畸重,不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的。

(三)刑事诉讼监督能力不足。对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的;对侦查机关有案不立、压案不办,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审查判断能力不足的;对侦查活动违法、刑事审判活动违法监督能力不足的;对应审查发现漏罪、漏犯未能发现的;对下级院或本院职能部门重罪轻诉、有罪不诉把关能力不足的;对刑事裁判定罪不准、量刑畸轻畸重监督能力不足的。

(四)违规违法取保候审。

八、社区矫正监督不到位

(一)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工作中衔接脱节监督不力。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逃避监管、未按规定时间期限报到,造成没有及时执行社区矫正的漏管情形监督不力。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下落不明,或者虽能查找到其下落但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的脱管情形监督不力。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没有及时组织查找监督不力。

(五)对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采取警告等措施而未依法采取、应当终止或解除矫正而未依法及时终止或解除矫正、应当收监执行而未按规定启动收监执行程序等情形监督不力。

(六)对社区矫正机构侵害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监督不力。

(七)对社区矫正机构违法提请社区服刑人员因重大立功减刑监督不力。

 

 监督渠道

 

四川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四指导组

值班受理电话:0830-3126205

邮政信箱:四川省泸州市A004号邮政信箱。

 

泸州市检察机关

举报电话:0830-3652173

监督电话:0830-3113304

监督邮箱:332446082@qq.com

友情链接
基层院链接